2024.1編輯委員會審定通過
《亞太社會研究》期刊(以下簡稱本刊)為學術專業性期刊,為維持本刊所刊文章具學術專業性,特訂定《亞太社會研究》審稿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
一、審稿流程
本刊之審查程序為初審、外審、編輯審三階段。
(一)初審
1. 依據接收稿件之研究領域,先由相關領域之主編進行初步篩選。就文章內容是否符合本刊徵稿領域研究性質、內容之創新性或實務應用價值、有無違反研究倫理狀況,決定是否送審,並推薦外審審查名單。另就形式要件(包括字數、格式、體例等)、嚴謹程度及投稿所需資料者是否詳實進行審查。
2. 凡不符合本刊性質、形式要件、嚴謹程度及投稿所需資料者,得由編輯或總編輯視情況通知補件、函請修改或退稿。
(二)外審
1. 初審通過之文章依推薦名單,由總編輯聘請兩位評審人進行匿名審查。
2. 外審意見分為四類:
(1) 採納刊登。
(2) 修正後刊登。
(3) 修正後再審。
(4) 不予採用。
3. 外審之稿件依兩位匿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稿件之處理方式(詳見下表所示)。
4. 《外審結果決定參考原則》
(1) 審稿結果為「採納刊登」者,逕付編輯審。
(2) 審稿結果為「修正後刊登」者,於作者修改後交予編輯審。
(3) 審查結果為「修改後送再審」者,於作者修改後,交予原審查者再(複)審;若再審稿結果為「建議退稿」者,原則上不予刊登。
(4) 若兩位外審意見其一為「採納刊登/修正後刊登」,另一意見為「不予採用」,由領域主編決定是否送第三審。
(5) 凡審查結果為「修正後刊登」或「作者修改再審」之文稿,由編輯委員會去函請作者修改,作者需於一星期內修改完畢,如有完成之困難,得申請延長修改期限,延長期限由總編輯決定之,至多不超過二星期。
(6) 再(複)審之審查規準同外審,但刊登建議之部分僅分「採納」、「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看過即採用」、「不予採用」三級。
(三)編輯審
經外審最終為推薦採用或修後採用的稿件,需進行編輯審。由領域主編根據文章水準、審查意見與回應品質,建議是否刊登,或請作者進行必要之修正。
最後由總編輯確定最終審查結果。涉及研究方法疑義時,得請研究方法主編進行審查。
二、審稿作業原則
(一)專業原則
1. 編輯委員會就來稿主題,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專家進行評審。
2. 編輯委員會積極了解審稿者之審稿品質,並建立審稿者資料庫,作為推薦審稿者之依據,以確保本刊稿件品質,提升學術對話水準。
(二)迴避原則
1. 本刊之編輯委員、執行編輯如有投稿本期刊,不得出列席參與所投文稿之任何討論,不得經手處理或保管與個人稿件相關之任何資料(如審稿意見、審稿者資料),其職務代理人由總編輯指定。
2. 審稿名單之推薦,編輯委員會除本最大知能推薦適合之專業審查人員外,並斟酌考量投稿者與評審人間之利害關係(如論文指導關係、同事關係等),迴避不適合之審稿者。
(三)保密原則
1. 不論審稿中或審稿後,編輯委員會及編務行政人員對於投稿者與審稿者之資料負保密之責,稿件審查以匿名為原則。
2. 本刊編務資料之保管保密原則悉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。
三、撤稿
1. 投稿者撤稿之要求,需以書面(掛號交寄)或電子郵件提出。
2. 為避免資源浪費,凡投稿本刊之文章,如於外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,本刊一年內不接受投稿。
3. 編輯委員會去函要求修改之文章(含修改後再審及接受刊登者),需於正式通知寄出後兩星期內修改完畢並寄回本刊編輯委員會,否則視同自動撤稿。
4. 因大幅修改需延期交稿者,需以書面(掛號交寄)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刊編輯委員會,經總編輯同意後給予二至四星期之時間修改。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者,亦視同撤稿。惟有特殊原因者,得提出書面說明,修改期限另外計算。
四、本辦法經本刊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